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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基金会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应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岗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本办法,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递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七条 基金会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身份,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基金会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基金会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第八条 基金会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所列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调取上述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基金会负责人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基金会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基金会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基金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定期同民政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属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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