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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管理本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向本基金会的非货币资产的捐赠。本办法所指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广告或课程服务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其中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或社会团体、自然人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非货币资产用于资助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章 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四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捐赠实物的规范: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器材等,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捐赠人捐赠的设备、器械、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捐赠单位或个人负责跟踪维修和保障设备正常使用服务。后续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仍然作为捐赠行为履行义务;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其他捐赠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与捐赠人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协议中应附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及捐赠方关于资产价值公允的承诺文件,并附实物捐赠清单。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非货币资产后确认捐赠收入并据实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本基金会捐赠证书。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至少提供3家同类生产或销售厂商的报价)。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三)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确认公允价值,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四)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基金会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入账价值的确定: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相关协议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公允价值或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衣物捐赠的如捐赠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价值凭证,则按照衣物吊牌价3折作为捐赠收入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不接受旧衣物捐赠。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物的,应当要求提供本企业或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实物公允价值,原则上收取不高于10%的管理费。捐赠项目的监管和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本着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收取,应在捐赠协议上约定。

 

第三章 捐赠非货币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要求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对捐赠人无指定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应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

第十七条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第四章 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 入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资产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财务部和综合部同事签字确认;

(二)入库实物资产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实物资产台账,一律凭入库单清点入库,凭出库单清点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的捐赠要求或相应慈善目的,执行实物资产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实物资产出库时办理出库手续,填制出库单,并由财务部签字,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使用要求,并将资产按捐赠协议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资产无误后,应向本基金会开具接收凭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定期对非货币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五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的非货币资产,自觉接受审计、捐赠人的查询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有权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投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指定专人不定期的对受赠资产的出、入库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出入库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的,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的以及违背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的,由基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第捐赠方违反具有救助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行为,不交付捐赠资产的,基金会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予以通报、按协议要求其交付。

第二十七条 坚决杜绝捐赠方进行虚假捐赠,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合理捐赠,如经证实,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和私分、挪用、侵占捐赠资产,如经证实,由基金会进行纠正,并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依前款追缴资产用于原捐赠用途和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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