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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明确1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规范处置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四) 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资产原值、净值、折旧情况,定期编报资产报表;
(五) 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汇报工作。
第六条 综合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和配置发放工作;
(二) 负责组织年度实物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三) 负责督促各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 负责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对出现的盈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负责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废等事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 房屋和构筑物,是指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 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通信设备、仪表仪器等;
(三)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安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娱乐设备等;
(四)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 图书、档案,是指有重要价值的图书、工具书、资料等;
(六) 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等,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部门统一购置,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入库和领用登记工作,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到综合部门领用。严禁未经审批随意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年度购置计划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未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采购事项,3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30 万以下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及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新建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 新建、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置价、 调拨价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
(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确定入账;
(三)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扩大规模,按其增加值入账;
(四) 盘盈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同类固定资产重置成本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及购货发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实物。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电子卡片。财务部门应当将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品名、品牌、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使用人和购置时间等要素制作固定资产电子卡片,对于发生增减变化和使用要素变动的资产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电子卡片,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由财务部门、综合部门及各使用部门成立盘点小组,共同对基金会资产进行年度清理盘点,形成固定资产盘点清单。盘盈固定资产应当及时记账,盘亏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按照规定核销账务。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交接制度。领用资产的部门使用人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因退休、辞职、调离、岗位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发生变更时,应当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本部门资产台账,及时交回资产;如资产留用,使用部门应当重新确定使用人。需交回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综合部门对实物进行验收,报财务部门进行资产台卡明细调整。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捐赠、有偿转让、报 损、报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下列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 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
(二) 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
(三)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 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五) 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基金会工作需要的;
(六) 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 的;
(七) 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
(八) 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
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九)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需要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查明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包括资产名称、品牌及型号、数量、单位、原值、已使用年限、报废事由等。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部门,同时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综合部门负责查实情况, 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汇总,报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 废条件资产,提交秘书处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有偿转让、捐赠固定资产应当提供拟转让、 捐赠资产的申请报告(包括转让、捐赠资产原因、资产状况说明,拟采用转让、捐赠的具体方式)、资产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应当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有偿转让后应当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应当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在管理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不如实进行清产清查和报告的;
(三) 不按规定进行统一采购的;
(四) 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 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内部调剂的;
(六) 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固定资产谋取私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属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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