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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捐赠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 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电子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捐赠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捐赠人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捐赠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电子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工作;应当妥善保管Ukey,保证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 防止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二章 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捐赠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 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电子票据;确因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电子票据或者捐赠人匿名导致开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其他慈善组织转赠,慈善组织已经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不再重复开具票据。财务部门以银行进账单、银行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入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电子票据:

(一)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 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 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领用捐赠电子票据,会计负责捐赠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管理、记账等。如发生填写错等情况应当在电子票据系统及时作废。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按月或者按季度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进行核对。

第九条 开票人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一) 接受现金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电子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待支票入账后按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电子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电子票据,备注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

(二) 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 按照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票据。

(三)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提供捐赠协议或者捐赠意向函、 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清单(含价格和数量)、相应票据、业务部门接收实物清单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部门开具相应捐赠电子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 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四)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电子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五) 接收二手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开具捐赠电子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六) 接收服务业(如广告等)捐赠时,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业务部门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捐赠协议、捐赠意向函等资料,以便及时入账。接收多笔个人捐款的,可开具一笔捐赠票据后,在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笔开具捐赠电子票据。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电子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将捐赠电子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二条 原则上非财务部门不得领用捐赠电子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领用的,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规程,对使用捐赠电子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电子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电子票据的款物时,应当将原捐赠电子票据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作废票据,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虛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属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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