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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含备查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
(五)票据:山东省财政厅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及其他票据。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条 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指定专门人员在专门地点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七条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八条 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第九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保管15年;
(二)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三)会计报表保存10年;
(四)发票保管5年。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清单,会同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主管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属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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